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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建 设 厅

 

川建外合发[2010]1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
我省建筑业企业在省外市场业绩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各驻外机构、各出省施工企业:

    为掌握我省建筑业企业在省外的业绩信用情况,营造四川建筑队伍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决定对2009年度我省所有出省施工建筑业企业(含中央在川企业)进行市场业绩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的方式
    (一)市场业绩信用评价工作实行企业自评,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复核的方式。
    (二)各市、州及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区域内外出企业做好业绩信用评价工作。省建设厅设有驻外机构的省份由各驻外建管处(联络处、办事处)负责市场业绩信用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和抽查复核。暂未设立驻外机构的省份,由省建设厅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市场业绩信用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和抽查复核。
    二、评价的结论及分值标准
    (一)企业的市场业绩信用分为业绩及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两类,对业绩及良好行为加分,对不良行为扣分。企业的基准分为80分,按每发生一次(件)加或扣相关分值后累计,当总得分在90分以上者,评定为优良;总得分在60分及以上,90分及以下者,评定为合格;总得分在60分以下者,评定为不合格。
    (二)若发生不良行为被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企业,本年度市场业绩信用评价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三、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
    (一)参加市场业绩信用评价的企业在2010年2月28日前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在省外市场业绩信用评价表》分别上报省建设厅对外合作交流处或驻外建管处(联络处、办事处),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州)、县属企业并应同时抄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上年度市场业绩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还需提供上年度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和提供本年度企业在省外经营情况的简要说明,并报送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三)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录为不良行为。
    四、评价后的监管
    企业在省外市场业绩信用评价结论将作为企业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态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办理出省承揽工程和组织出省建筑劳务输出备案等工作的依据之一。对评定为不合格企业的,将在申请办理外出手续时予以严格审查及必要限制。企业在省外市场业绩信用评价的情况将在“四川省建设厅”网站和“四川建设劳务信息网”等网上进行公布。

    通信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省建设厅411室
    邮政编码:610041
    联 系 人:徐振华
    电   话:028-85557564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1月8日印

校对:徐
打印: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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