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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建 设 厅

 

川建人教发[2004]338号



 
关于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委)、省直属年捡企业、有关学校:
    根据建设部关于做好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与从业资格制度过渡与衔接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
    一、停止颁发原《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七月一日前已培训和经审核通过的人员应于十月一日前办理完领证手续。
    二、从现在起,对参加建设类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并经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办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一律颁发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并验印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取代原《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原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继续有效。
    三、专业管理人员的使用是企业自主行为,已取得《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以企业聘用文件确定其是否在岗。施工企业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在岗期间的业绩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上给予记录,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则由持证者所在单位按年度填写持证上岗记录。
    四、厅培训考核办要认真做好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组织专家修订培训计划和教材,公布统考科目和时间,要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考试考务工作细则,规范考试工作,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培训、考试质量。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日

 

 

 

 


  抄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有关协会、学会

  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4年9月1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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