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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四川各在京施工企业(含中央在川进京企业):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建教[1997]117号)要求,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基层专业管理人员三年内未接受继续教育者,不予通过岗位合格证书年检,原岗位证书作废。现有部分企业基层专业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和资料员等)取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后,达到继续教育和年检期限未接受继续教育和年检的证书按规定应停止使用。但由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已停止《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继续教育和年检工作。因此,请各企业使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办理各项业务时,在提供证书原件的同时还须提供原培训机构开具的可继续使用说明。
    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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