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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发〔2014〕27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部分租赁单位在办理登记编号时
提供虚假资料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各有关单位:
  今年上半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调查发现,个别企业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时,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留下了事故隐患。现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4年3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某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厂家的举报,反映个别企业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时,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办理登记编号的行为,影响了该厂设备正常办理登记编号。接到举报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立即组织各相关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了调查。经租赁单位工商注册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调查,这些租赁单位的有些设备已经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有些设备使用年限太长,但通过提供虚假出厂合格证更改了出厂日期,使旧设备变成了“新设备”,在施工现场使用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查,共有47家租赁单位(见附件)存在提供虚假购买合同、虚假发票、虚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或虚假产品合格证等资料的行为,并获得了登记编号。
  二、处理措施
  这些租赁单位均存在造假行为,性质恶劣,决定对这47家租赁单位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作如下处理:
  (一)将企业造假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系统。
  (二)在上述47家租赁单位中,具有资信等级证书的,责成建机分会暂时收回资信等级证书,并重新核查企业资信等级。
  (三)通过提供虚假资料取得登记编号的设备(见附件),由租赁单位工商注册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注销登记编号,责令施工单位暂停使用这些设备。整改合格后,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时,要严格审查各项资料,发现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的,应依法立案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从即日起,在为产权单位办理旧建筑起重机械过户时,应当审查、核对该过户起重机械的原登记编号(为本市或外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在过户前使用的登记编号)和安全技术档案。对资料齐全的过户起重机械,颁发新登记编号,否则不予受理。
  (二)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每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当留存设备的出厂时的购销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设备出厂合格证。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设备,不得出租、使用。
  (三)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职责,不得使用安全技术档案不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法查处。
  (四)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的管理,对于存在重大失信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租赁单位,要慎重选择。施工总承包单位租用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租赁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其作为监管重点,加强对现场施工安全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附件:在办理登记编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租赁单位名单及设备明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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