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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发〔2013〕51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
行动计划》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9号),切实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进一步明确落实各项重点任务的主要措施、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绿色施工管理模式

  (一)深入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2013年至2017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年继续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按照《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每半年组织一次“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和“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认定。各集团(总公司)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并加强自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按规定开展初评考核和日常监督考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规定组织专家考核。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实施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考核。每年年初,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以文件形式公布上一年度认定的“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和“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二)对全市新开工工地进行绿色施工宣传。2013年至2017年,组织对全市新开工工地进行绿色施工宣传。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本辖区新开工工地施工前,组织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负责人召开交底会,将扬尘治理的有关要求对各参建单位负责人进行书面交底。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半年应至少组织一次本辖区新开工工程项目参加的绿色施工宣贯大会,及时传达有关要求。

  (三)严格施工扬尘管理,每月开展绿色施工检查考核,通报检查考核结果,施工工地达标率不低于92%。2013年至2017年,各集团(总公司)、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要贯彻落实本市关于绿色施工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强化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各集团(总公司)、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快转变企业发展方式,推行施工现场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将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提到一个新的高度。要不断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扬尘治理费用投入,积极探索有效控制施工扬尘的新举措,投入资金购买治理施工扬尘的先进设备设施,确保本企业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全部达标。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结合日常安全监督和网格检查,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每月对本辖区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考核,对不达标的施工现场,要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达标后方可继续施工;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要移交有关部门。要定期将本辖区所有监督工程项目的检查情况和经责令停工整改后仍治理不力的工程项目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应加强监督抽查,督促施工现场落实绿色施工及扬尘治理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每月5日前将本区县上月考核达标率及检查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施工工地扬尘治理达标率不低于92%。

  二、完善施工扬尘管理制度

  2013年年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起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并于2014年1月发布实施。

  三、加强施工扬尘的属地和行业监管

  (一)加强行业监管,制定、修订房建、市政、拆除等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办法。2013年至2017年,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管理,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47号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2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扬尘治理职责的通知》(京建发〔2013〕18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3〕235号)、《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3〕140号)以及《绿色施工管理规程》,进一步完善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措施,开展扬尘专项治理工作。

  (二)明确监管检查的频次,继续加大对扬尘违法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停止在京投标资格的处理力度。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认真落实绿色施工及扬尘治理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及时掌握本辖区、本企业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工程的基本情况,建立台账,即时进行更新,并进行重点检查,对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的施工现场要每周检查一次,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夜查。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记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存在问题且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暂停企业在京投标资格,并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

  四、推广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一)2013年年底前,推广高效洗轮机、防尘墩、密闭围挡、抑尘网等技术措施,开展综合措施控制扬尘试点项目。2013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工地试点使用道路清扫车、防尘墩、抑尘网等技术措施,根据试点情况,在全市逐步进行推广。

  2013年年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修订《绿色施工管理规程》,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必须全部实行封闭围挡,具有安装条件的土方工程施工工地必须安装高效洗轮机,并对封闭围挡和高效洗轮机提出具体要求。

  (二)高效洗轮机的安装和使用。从发文之日起, 全市具有安装条件且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均应由建设单位按要求安装高效洗轮机,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结束后,施工单位可按要求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和设置沉淀池。安装使用高效洗轮机的,施工单位要确保100%使用。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确因出入口场地狭窄而不具备高效洗轮机安装条件的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单位在施工全过程中要按要求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和设置沉淀池,消除工地车辆车轮、槽帮带泥上路行驶现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符合安装条件的基坑土方施工工地安装、使用高效洗轮机。

  五、轨道交通工地推广实施现场密闭化作业

  2013年年底前,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已经实施的5个轨道交通工地试点全封闭项目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

  从发文之日起,新开工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竖井、砂石料仓、搅拌系统等部位必须按“轨道交通工地全封闭绿色施工标准”(附件1)进行全封闭,实现现场密闭化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时,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竖井、砂石料仓、搅拌系统等部位全封闭作业的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实现现场密闭化作业。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全封闭施工,并加强检查和验收。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检查和指导,督促工程参建单位严格按全封闭作业要求组织施工。对于具备条件的在施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也应按标准进行改造,实现现场密闭化作业,到2015年,实现80%以上的轨道交通工地竖井及相关部位密闭化作业。

  六、实施施工扬尘视频监控

  2013年年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出台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需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工地范围、参建单位职责分工、技术支持单位名录、摄像头技术要求、现场安装位置及数量和相关处罚措施等。

  七、督促建设及施工单位规范渣土车运输管理

  2013年至2017年,进一步强化渣土运输车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源头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对所管项目的渣土运输工作负总责,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将建筑垃圾运输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并明确运输单位必须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要负责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使用符合有关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督促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所。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在土方工程施工阶段,应派专人在现场进行值守,加强夜间检查,确保运输车辆“三不进、两不出”(即:无通行证的车辆不许进工地、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工地、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许进工地、超量装载的车辆不许出工地、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不许出工地)。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开工前要制定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处置方案,选择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企业承运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并与运输企业签订清运合同、与消纳场所签订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负主要责任,要确保运输车辆“三不进、两不出”,要在施工现场大门口处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统一样式参照附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将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情况纳入本企业项目经理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记分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暂停企业在京投标资格;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和曝光。

  八、加强施工现场厂内机动车辆尾气排放的管理

  2013年至2017年,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1.轨道交通工地全封闭绿色施工标准

        2.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

    (联系人:魏巍;联系电话:5995884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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