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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发〔2013〕17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4月8日下午3点,由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分公司总承包、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防水分包施工的永定塔工程在进行SBS防水卷材施工时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事故初步分析为违章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在4月9日的全市电视电话会议上通报了事故情况,要求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并提出建筑工地是必须检查的重点。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各单位要立即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各施工单位应立即对本公司全部在施工程(包括办公区、生活区)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外保温施工、防水施工、电气焊及明火作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强化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动火作业前必须取得动火证。动火证必须经总承包单位防火负责人审批,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前应对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必须备足灭火器材和灭火用水,设专人看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后方可离开。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严禁使用明火。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

  三、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12〕391号)的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设置临时消防通道,并按要求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五、施工人员手机等电器充电应使用“集中充电柜(房间)”。临建房屋内临时用电应按规定敷设线路,选用的电线电缆应满足用电安全性能要求,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施工现场宿舍应使用36V安全电压照明。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热得快等电器设备。

  六、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严厉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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