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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发〔2010〕30号



 
关于做好2010年春节期间建设领域
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中央维护稳定办公室通知精神,维护建筑行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 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化解隐患与应急处理并重
    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把保障劳务费结算支付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一项工作来抓。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跟踪督察,消除隐患
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要在前一阶段开展劳务费结算支付排查的基础上,对排查出的问题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转发的隐患工程项目表中的项目进行跟踪督察,明确责任人,进行包案处置。
    此外,还需重点排查以下四类工程:1.发生过群体性事件的工程项目;2.施工手续不健全的工程项目;3.日常管理薄弱、规模小或任务不足的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4.工程款支付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
    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于2010年1月20日、1月27日和2月3日上报最新排查情况和隐患项目化解情况,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完善预案,妥善处置
    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要加强与劳动、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建立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处置协调机制。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处置程序、处置责任人和各职能部门应急处置人员。方案应在2010年1月22日前上报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各区(县)建委应与各省驻京建管处积极协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妥善化解处置突发性事件,并按程序及时上报处置情况。
    (三)加强备勤,畅通信息
    2010年1月20日至2010年2月12日,区(县)建委和各省驻京建管处应建立24小时应急电话值班制度和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周报制度,于1月22日将应急负责人、联系人的通讯录上报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并于每周五向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上报本区(县)范围内或本省企业在京承接项目发生拖欠劳务费事件及处理情况,重大事件必须当日及时上报。
    (四)源头治理,夯实基础
    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要进一步督促辖区工程项目和所属企业落实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建设,发挥项目内部劳务费结算支付协商解决机制的作用;在指导项目采用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基础上,提高建筑企业合同履约的意识,切实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劳务工程款,为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支付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落实企业责任,确保劳务费结算支付到位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总承包企业工程款,并监督总承包企业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建设单位未按约定结算支付工程款致使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市(区)两级建委将配合市(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确保总承包企业支付劳务费的资金来源。
    (二)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是对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承担监管责任,督促劳务分包企业严格执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监督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掌握所属在建项目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等基础管理资料。二是要合理调配、筹措资金,优先支付劳务费;建立应急资金,用于欠薪应急支付。三是要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对所有在建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再进行一次自查自纠,防止遗漏,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延结算和支付劳务费。四是要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劳务费的投诉、上访事件,及时妥善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五是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积极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有效地处置劳务费纠纷引发的上访事件。六是要建立完善项目劳务管理保障体系,以履约守信的态度做好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
    (三)劳务分包企业对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应加强内部管理,在春节前足额结清并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做好工资发放公示和发放资料的留存,并将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出勤表、工资表报劳务作业发包人备查。此外还要积极配合劳务作业发包企业按照市(区)建委的要求快速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三、进一步加大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力度
    (一)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建设单位,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一律暂停其新建项目的招标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暂停办理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包括其主要股东)新建项目的相关手续。同时,通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联动处罚。
    2.对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时通报市或区(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3.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暂停其在京所有预售项目的网上签约,暂缓办理资质升级手续,并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其新开发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款的30%;对其开发项目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并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进行全市通报。
    4.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个月,情节严重的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范围予以通报。
    (二)对因拖欠劳务费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建造师),将采取以下措施:
    1.暂停其在京新项目的投标资格,期限不少于6个月,禁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担任新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对有责任的施工企业在本市的在建工地进行全面检查,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高限处罚,记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对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资质核查。
    3.对有责任的施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建造师)全市通报批评,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施工企业注册地在本市的,将其拖欠记录纳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施工企业注册地非本市的,将其拖欠记录纳入外地来京建筑施工企业年度资质监督市场评价,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4.属于本市施工企业的,依据建设部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不予批准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年内不予开具企业出京介绍信、无拖欠证明和诚信证明。
    5.建议有关机构取消两年内参加各类创优评比申报资格。
    6.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承接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其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款的30%。
    (三)对因内部管理原因造成农民工群体性讨薪事件且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劳务企业,限制其在京承揽新的劳务工程项目。
    (四)对少数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讨要劳务费、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将其记入“个人信用警戒提示名单”,在全市发布,提示用人单位慎重聘用。对涉嫌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劳务费△ 结算△ 支付△ 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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