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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专栏
 

 
 
【工运探讨】工会工作应着力提高法治化制度化水平

 

    冯继波观点

    工会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力量。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从源头上代表职工群众主动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依法参与各项改革措施的制定,切实代表好、表达好、实现好职工群众的利益诉求。

  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为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新的方向。各级工会要着力提高工会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团结带领广大职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积极贡献。

  围绕增强法治观念法治意识的要求,筑牢全面依法治国群众基础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工会具有组织宣传职工、教育引导职工的传统和优势,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任务上来。加大普法宣传和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努力营造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浓厚氛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普法志愿者队伍,普及法律法规常识,引导职工群众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使遵法守法成为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特别是各级工会领导干部要努力增强法治素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在依法建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依法治会中展示更大作为。

  围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加大工会源头参与力度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工会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力量。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从源头上代表职工群众主动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依法参与各项改革措施的制定,切实代表好、表达好、实现好职工群众的利益诉求。进一步拓宽职工群众有序参与渠道,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开言路、广纳谏言,围绕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和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反映和表达职工群众的急迫诉求,最广泛地凝聚职工群众对法律法规的共识。进一步健全工会立法参与和政策协调机制,把解决职工群众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参与立法的突破口,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围绕构建维护群众利益制度体系的要求,加强工会维权机制建设

  职工群众要真正当家做主,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权益,就要靠法律保障;工会工作尤其是维权工作要实现党政的新要求、顺应职工的新期待,就要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要在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宏观机制上下功夫,坚持党政主导下的维权机制,构建对维护职工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预警、协商沟通、利益表达、纠纷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从制度上、根本上解决好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在增强法律权威、完善微观措施上出实招,引导和支持职工群众积极参与民主管理、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共享发展成果。不断强化法律的规范性、权威性,做好法律援助、个案维权、劳动争议仲裁等工作,在维护职工群众权益、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中充分发挥法律的重要作用。

  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以提升质量和效果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深化厂务公开制度,落实好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切实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帮扶救助机制,保障和改善职工尤其是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

  围绕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的要求,完善劳动关系治理法治环境

  劳动关系作为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关乎国家稳定发展与社会安定全局。要坚持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作为工会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最佳切入点,发挥枢纽型组织作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构建、协调和发展劳动关系,让劳动关系治理始终运行在法治轨道上。树立平等、法治的劳动关系新理念,处理好劳资双方平等法律地位与“强资本、弱劳动”现实差距之间的关系,探索处置劳动争议、矛盾纠纷的司法途径,守住劳动关系规范、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底线。完善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认真分析全面深化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变化,研究劳动关系市场化、法制化走向和政策,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突出问题。

  贯彻落实《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组织和代表职工积极参与劳动法律监督,配合人大执法检查、政府劳动监察、政协视察活动,建立畅通的联系协作机制,督促企业依法用工、规范管理、履行社会责任。尊重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的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政府在确保劳动及劳动相关法规贯彻落实的同时,利用公共资源引导劳动关系向平等、合作、互利、和谐的方向发展,以劳动关系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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