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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文件

 

川驻京建管字[2004]36号



 
关于加强代征税工作和发票管理的有关通知

 

四川各在京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税款代征代缴相关工作,提高征收效率,加强对“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的管理,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税派驻机构管理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和10月11日召开的十省、市、区驻京建管处负责人会议精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施工企业每月须准确、清晰申报“两税一费”,按时纳税,严禁出现漏缴、欠税等行为。并按月及时从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网站的交易业务系统打印下载企业收入月报表。
    二、各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机构,规范财务制度,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并持证上岗。派专人管理发票和网络操作,要求发票使用票机相符。
    三、各施工企业在原外管处办理备案未清算完毕的工程(劳务)项目,直接到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开取发票,严禁企业违规开取发票。
    四、各施工企业承接的由北京建筑施工单位在北京市以外的省、市、区所承揽工程发包的专业和劳务分包项目,持情况说明报告和工程(劳务)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可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办理合同交易备案。
    此通知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加强代征说 发票管理 通知

  抄送: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
2004年10月1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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