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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文件

 

川驻京建管字[2003]第17号



 
关于四川在京施工企业收取工程款(劳务费)
发票开取的通知

 

四川各在京施工企业:
    为尽快实现网上系统机打发票取代手工开票,完善各在京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关于网上系统开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零星工程发票的开取:
  已购买USB锁的企业,可自行登记零星项目,凭登记后的施工许可证号码开具发票;未购买USB锁的企业,可由代理公司代理登记后,到驻京建管处开具发票。未备案的项目不能再开具工程款(劳务费)发票。
  二、开具二000年以前(含二000年)注册备案项目和二00一年各区(县)审查备案项目的发票,以各企业上报的尾款继续开票情况跟踪记录表为准,持开票证明及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到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开具发票。
  三、经交易的项目在开具发票时,合同价款在200万以下可超量40%;合同价款在200万以上可超量20%。超过此限部分,必须办理增量手续才能开具发票。否则,电脑将自动停止开票。
  四、企业交工程(劳务)结算、税费及基金缴纳月报表时间为每月01日—05日,附发票使用情况(应以发票号码、时间顺序排列)。
  五、按月纳税企业要求在每月01日—05日内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
  六、取得自开发票资格的企业在操作时要严格按照《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发票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此通知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六

 

主题词:关于 企业 收取款 开票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
2003年9月26日印

 
                    承办单位:四川省建设劳务开发服务中心驻北京办事处      版权所有: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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